鞋类三包规定大全 2022最新整理鞋类“三包”

发布时间:2022-05-10 16:2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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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中对鞋类没有做出明确的三包规定,各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鞋类商品的三包标准,虽然有不同版本,但是主要的核心规定基本相同,在此整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018年辽宁省鞋类商品三包标准

第一条本标准由省消协牵头组织制定,鞋类商品经营者自愿执行。如果鞋类商品经营者做出高于本标准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二条从事鞋类商品的经营者,向社会公开承诺执行本标准的,所出售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按本标准承担“三包”责任。

第三条鞋类商品经营者应用中文标明其鞋类商品的真实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和产地。

第四条鞋类商品“三包”范围和期限是:皮鞋、皮质旅游鞋为三个月;胶鞋、旅游鞋为两个月;合成革鞋、塑料鞋、布鞋为一个月。“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有效购物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五条在“三包”期内,出现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一)出现断底、断面、断跟、断帮脚或者钉头突出的;
(二)消费者购买后发现两只鞋颜色不一,大小不等或均为一边脚的;
(三)鞋面掉漆、掉色、严重泛硝,夹里严重脱色的;
(四)帮底开线、轻微开胶的;
(五)鞋跟松动脱落的;
(六)相关部门认定的其它质量问题。
第六条自消费者收到鞋类商品之日起7日内,出现第五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选择退货的,经营者负责退货。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如消费者选择更换或者修理的,经营者应予更换或者修理。
第七条自消费者收到鞋类商品之日起7日内,消费者要求更换的,该商品保持原样不影响二次销售的,经营者负责更换同品牌鞋类商品。
第八条自消费者收到鞋类商品之日起15日内,出现第五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选择更换的,经营者应予换货。自消费者收到鞋类商品之日起15日内,因质量问题应予更换但无法更换的,经营者应负责退货。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第九条“三包”期内,无法维修或者虽可维修但维修后与原样严重不符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选择更换的,经营者应予换货。换货的,按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三包”期内(扣除送修时间),对经二次修理后仍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选择退货的,经营者负责退货。退货的,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更换后的鞋类商品,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在购物凭证上注明更换日期。
第十二条“三包”有效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购物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
第十三条对修理的商品,应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
(一)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
(二)无有效购物凭证的;
(三)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坏的;
(四)超出“三包”有效期的;
(五)因消费者自行修理或者拆改,难以确定责任的。

2004版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明确鞋类经营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 ( 以下简称为 " 三包 ") 的责任和义务, 促进鞋类商品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境内从事鞋类商品的经营者, 所出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 按照本办法承担 " 三包 " 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 " 三包 " 的原则 ,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 不得免除本规定的 "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是履行 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本办法鼓励销售者与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 ( 含 50 元 ) 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 含 100 元 ) 的鞋类 "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 ( 含300 元 ) 的鞋类 "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 "有效期自开具发票 ( 包括有效凭证 ) 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 " 三包 " 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 实行三包卡 ( 或信誉卡 )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 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 ( 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 。

第七条 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 " 三包 " 责任。

( 一 ) 出现严重脱胶 ( 有侧帮缝线的除外 ) 、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 ( 如旅游鞋 ) 等质量问题的;

( 二 ) 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

( 三 )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7日内, 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 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 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九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 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 , 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 不得收取折旧费。

第十条 更换后的鞋类, 其 " 三包 " 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十一条 “三包” 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 鞋类产地在省内的,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 产地在省外的, 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 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

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 ( 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 并按所扣时问顺延“三包”有效期。

第十二条 对修理的商品, 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 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十三条 “三包 " 有效期内, 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十四条 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 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 , 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 ? 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 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

1 、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

2 、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3 、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04年1月1日实施。

1994版安徽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

为加强对鞋类商品市场的监督,促进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销售的国内外生产的所有鞋类产品。

   第二条 鞋类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组织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无合格证、产品包装上未用中文标明厂名、厂址的“无三鞋”不准出厂,经销企业不准进货和销售。

   第三条 凡是出口转内销的鞋类商品,如无中文标记,经验者必须用中文标明其真实厂名、厂址和商标名称后才能销售。

   第四条 凡经销鞋类商品的经营者必须实行“信誉卡”或发票销售制度,并对与质量问题的鞋类商品实行“三包”。生产厂家应承担“三包”责任。

   第五条 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的期限是:自售出之日起,价格在50元以下的“三包”期限为一个月;价格50元(含50元)至100元以下的两个月;价格100(含100)以上的为三个月。

   第六条 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的范围是:

  1.确因质量原因出现脱胶、掉跟、断线等情况,经销者应当免费给予修理,修理期限为七天,确需送外地及生产厂家修理的,修理期限为30天。如按期未能修复的,应当允许调换,无同型号的,应予以退货。

  2.凡消费者购买鞋后即发现尺码与国家标准不符,或者两只鞋颜色不一、大小不等和均为一边脚的,经销者应给予调换,无同型号时,应予以退货。

  3.“三包”期限内(扣除送修时间),对经二次修理后仍出现脱胶、鞋底断裂、鞋面皮革断裂等质量问题的鞋,经销者应尊重消费者的意见,做调整或退货处理。

  4.凡因鞋子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而需送有关部门检测后才能判明责任的消费纠纷,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应及时把鞋子送法定检测部门检验,其检验等有关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

  5.调换或退货的鞋类商品由经营者集中定期退还厂家,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

  1.无信誉卡或购物凭证的;

  2.标明降价销售的“处理品”;

  3.超过“三包”期限的;

  4.自行修理和人为性破坏的。

   第八条 对不执行本规定的生产经销者,限期整改仍无效,则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原制定的《安徽省关于鞋类“三包”的暂行规定》自行作废。

2021版淘宝平台鞋类商品争议处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概述】

为明确淘宝平台鞋类商品交易纠纷处理标准,降低买卖双方因售后争议产生的纠纷,特依据《淘宝平台规则总则》《淘宝平台争议处理规则》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有规定的,优先适用本规范,本规范未做单独说明的场景,依据《淘宝平台争议处理规则》《淘宝网七天无理由退货规范》《天猫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范》执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规范适用于发布在或应发布在天猫及淘宝网以下类目商品的交易纠纷处理,一级类目:流行男鞋、女鞋、运动鞋new。

(二)本规范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买家自行修理、裁剪,商品无法保持原样的;

2.因买家穿着、保养不当,或人为破坏而导致商品破损的;

3.超出本规范规定的服务时限的;

4.销售时卖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

第二章 处理规范

第一节 通用原则

第三条【买家原因退换货】

买家基于磨脚等个人感受等主观因素等提出的退换货需求,淘宝不支持买家退换货需求。

第二节 具体争议处理规范

第四条【鞋盒包装问题】

买卖双方达成七天无理由退货协议后,卖家主张鞋盒具有防伪性、唯一性、收藏纪念价值等存在特殊附加价值的,因退回鞋盒存在缠胶带、写字、严重变形、严重破损等影响完好情形拒绝退货退款。

(一)举证要求

卖家可举证已事先明示买家告知鞋盒包装具有防伪性、唯一性或收藏纪念价值,七天无理由退货须进行特定包装保护,及鞋盒存在上述影响完好情形的实物图片。

(二)处理标准

买家未对鞋盒包装予以积极谨慎保护,导致鞋盒包装存在影响完好情形的,经判定卖家举证有效,淘宝不支持买家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第五条 【商品质量问题】

买家主张收到的商品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

1.开线、脱胶、变形、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尖)突出、凹凸不平;

2.开裂:包括但不限于裂浆、裂面、裂帮、裂底(外底或内底)、裂跟;

3.断裂:包括但不限于断底、断根或根面脱落、断面、断勾心(包括勾心软或松动)、网面破裂;

4.断带:凉鞋绑带、拖鞋绑带、人字拖人字部分断裂、人字拖夹脚处拔出;

5.染色:鞋内里染脚(染全脚/染脚超过2个部位)、颜色互染(特殊商品特别提示的除外);

6.鞋内里断裂;

7.鞋内皮毛出现块状脱落;

8.主要配饰脱落;

9.走线、拼接不对称;

10.左右脚不对称;

11.严重溢胶、严重胶水印;

12.经具有法定资质的质检部门检测鉴定或当地消费者协会认定的其他质量问题。

(一)举证要求

1.买家可提供商品质量问题清晰可见的实物图片证明商品质量问题情况属实。

2.买家可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质检部门检测或鉴定报告或当地消费者协会认定的质量问题报告证明商品质量问题情况属实。

(二)处理标准

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经判定买家举证有效,卖家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淘宝平台相关规则履行以下退货、更换、维修等义务,不得以鞋盒包装破损、灭失为由拒绝履行售后服务:

1.买家签收商品后的7天内,淘宝支持买家退货退款或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

2.买家签收商品后15天内,淘宝支持买家维修需求或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卖家无法履行更换义务的,淘宝支持买家退货退款。

3.买家签收商品后120天内且商品实际成交金额在50元及以上的,淘宝支持买家维修需求。卖家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若卖家逾期未履约的,则应为买家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否则淘宝支持买家退货退款,运费由卖家承担。买卖双方经协商同意由买家自行维修的,维修费用由卖家承担。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生效时间】

本规范自2021年4月1日首次生效。

(本文《鞋类三包规定大全 2022最新整理鞋类“三包”》由小编原创、整理,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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